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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时间:2024-08-27       大    中    小      来源: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陈述权。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二、申辩权。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的权利。

三、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一、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诉

二、申请行政复议

三、提起行政诉讼

四、提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