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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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保障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继全国免除农业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又一次惠及农民的民生工程,为推进新农保制度在全国尽快实现全覆盖。随着改革开放在逐渐不断深入,经济在发展,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推进阶段,随之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农民工”指具有农村户口,一般在农村有承包经营的耕地,季节性外出务工或长期在外务工,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的群体。
据统计,2011年度我国农民工这一群体已达2.5亿人。这一群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还在持续不断增大,由于这一群体择业趋于多元化,他们大多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就业区域、就业行业和就业途径趋于多元化,找工作主要依靠市场,因此导致了他们流动很频繁,就业不稳定,在一个城市失去工作或找不到工作时再换一个城市,这已是多年来农民工寻求工作机会的常态表象。农民工在频繁流动中,其中也有少数人员由用人单位帮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些人由于工作变动,因此他们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原单位就不能再为他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先为他们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也不再保留,由于他们没有意识到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自身将来的重要性,加之与单位辞掉工作后,回原籍由于是农村户口,以个人身份不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于是到每年春节期间就出现了农民工“退保潮”,选择获取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退保金”,这样对他们的损失就很大,尤其是他们参加的养老保险,因为养老保险缴费得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就能终身享受领取退休养老金待遇。
为解决城镇企业职工流动就业续保问题,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上述转移接续办法也只能解决极少数部分跨地区流动就业且连续在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但绝大多数农民工由于就业不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也不一定都按规定帮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大部分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在实施新农保制度后,对正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首先打破户口和户籍限制,再根据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决定待遇问题。
一是对参保缴费未达15年且离缴足15年后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建议。
目前无为县对人述人员在单位停保的农民工,由于受农村户口限制,以个人身份就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上述规定是不合理的,应根据农民工个人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缴费办法所在地经办机构应参照(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办法执行,即: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选择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能达到10年的,就在该地的社保经办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工因考虑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加重了个人负担,不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上述人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只退参加养老保险为其建立的个人账户上的金额,而且要退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全部金额,因为此类人员在退休时已享受不到城镇职工退休待遇,也就是说不享受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待遇,所以无需承担此项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为其缴费划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金应归还农民工个人所得,这才是合理的,也从根本上维护的已参保农民工的权益。
二是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未达15年的就已达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参保建议。
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笔者认为虽然上述人员已达退休年龄个人自愿仍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但在缴费期间应该享受国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待他们缴足15年后达到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才停止享受国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从而真正做到了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其所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额全部划入作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然后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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