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渠道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时间:2021-07-08       大    中    小      来源: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