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大
中
小
来源: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阳 泉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阳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体验最佳浏览效果!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9079694号-9 网站标识码:1403000013晋公网安备14030202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