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30 大 中 小 来源:
《实施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专项用于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宣传和培训,从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中统一提取,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提取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同意,提取比例可提高1%至2%。
《实施办法》提出,建立省、市工伤预防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工伤预防项目的立项工作。《实施办法》还对项目申报、申报主体和申报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根据全省工伤预防项目确定情况,经省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统一拨付省本级和各市使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向协议签订单位(机构)分期支付项目费用。
《实施办法》还强调,省市分别负责省本级和本市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实施过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工伤预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体验最佳浏览效果!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9079694号-9 网站标识码:1403000013晋公网安备14030202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