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4 大 中 小 来源: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阳泉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的意见》(阳司法[2021]82号)要求,现将《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局政策法规科(2295098),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9日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行为标准。
第三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规范为主、整改到位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 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程度应相当。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标准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执行。
前款规定中,如下位法在实体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上与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相适应,且上位法对实体违法行为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下位法。
第六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涉及人数、违法时间、涉及金额、社会危害等因素,并结合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结果等情况,一般分为轻、中、重三个等次,对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处罚措施,可以多于以上三个等次。
第七条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低一档次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依法应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两次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或涉及人数较多的;
(四)因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做出行政处罚前,履行告知义务,经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经组织听证后,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成立的,应当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撤销立案。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应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并监督改正情况。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阳泉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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